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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解释[第一章]

  •   (一)宪法解释概述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内容、含义、界限所作的说明。其本质是一种价值的判断和选择,它既要探究制宪者的本来意图,具有发现宪法的性质,同时也可能基于现实需要,认定原来没有规定的权利,有创造宪法的性质。

      (二)宪法解释机关

    方式 表现 起源
    国家元首解释 实践中罕见,多与独裁的政治背景相联系。  
    立法机关解释 主要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 英国议会形成的传统
    司法机关解释 为60多个国家所采用(美) 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确立
    专门机关解释 具体表现为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德法) 奥地利凯尔森提出设立宪法法院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1.由立法机关解释

      (1)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

      (2)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由司法机关解释: 由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宪法首创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3.由专门机关解释——由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解释宪法。最早提出建立宪法法院的是汉斯·凯尔森,这一制度当代最流行,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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