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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更学力申硕法学《宪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2021-07-15 13:25:15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复合制主要有邦

  联制、联邦制两种形式。

  二、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我国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

  一、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

  二、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此外,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

  三、 民族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的概念。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方面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和要求。

  四、 民族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其特点为“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当地人治理。24 / 87

  二、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

  与地方的关系;二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三、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司法机关及司法独立。

  四、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自成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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