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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研考作弊手段,维护考研公平公正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2017-12-27 17:09:13

  【导读】近年来,研究生考试作弊手法多样,呈现网络化专业化趋势,为了维护考生利益,国家出台了相应政策以及应对手法,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如何揭秘研考作弊手段,维护考研公平公正的相关内容。

  今年报考研究生考试的人数为238万人,比2017年增加37万人,其中,应届考生131万人,比去年增加18万人,往届考生107万人,比去年增加19万人。

  教育部在2017年12月18日公布了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10-82520029,并郑重提醒广大考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梳理发现,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防作弊的工具方式在不断进步,管理在不断加强,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作弊的工具也更是花样百出,而这种作弊行为现在俨然成了组织化,团伙化的活动。

  手段繁多 把作弊仪器武装到“牙齿”

  武汉市招考办相关负责人曾介绍说,从近年来各地编录的系列考试警示录来看,有的作弊工具是只有米粒大小的隐形耳机,放在耳朵后很难被发现;而口腔骨传导耳机更是让作弊者“武装到牙齿”,作弊者只要用牙齿咬住耳机,就能通过振动知道场外传来的答案;东北某省甚至发现过作弊者将接收器植入头皮,利用身体晃动接收信息的案例。

  负责人还说,像橡皮擦、眼镜、手表也成为一些人作弊的接收器,使人防不胜防。一些人开考后先用胸前佩戴的微型相机将试卷扫描出去,一些专业“枪手”在附近的居民楼内接收图像,然后分头答题,再把答案通传给考生。

  “作弊自古有之,但随着科技的普及与发展,考试作弊的手段和方式也不断升级。”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人士表示,作弊手段也大致经历了文字夹带、枪手替考、手机短信、高科技的针孔摄像机、隐形耳机、作弊笔、作弊手表的发展阶段。他们信息传播上也经历了几个阶段,从通过无线电对讲机发送语音信号发展到通过数字传输技术向考场内发送文字信息并采用采用调频和扩频等技术手段,如今已经发展到网络传输。

  作弊活动呈现集团化、专业化、网络化趋势

  近年来,虽然国家对考试作弊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作弊活动开始呈现集团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趋势。

  2011年1月16日,湖北考研首日警方端掉8个作弊团伙,处理违纪考生169人。14日,武汉市警方打掉一个准备为100多人提供作弊服务的窝点,收缴作弊工具九大箱200多件,并发现了一份列有128个姓名的拟作弊者名单。

  2012年06月14日,兰州成功破获一起利用高科技设备高考作弊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3嫌犯2人为在读高材生,警方在兰州某大学当场查获大量考试作弊设备。

  2013年湖南公安机关打掉一批非法的社会“助考”机构和违法人员,涉及18人。

  2014年1月7日,西北师大研究生考试考点破获三起利用无线信号进行作弊案件,涉案6人,设备20多台套。

  2015年01月16日,哈市呼兰公安分局破获一起五人团伙贩卖全国研究生考试答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件。作案人员假借哈市某大学授课人员的身份,集结五人团伙,以每科5000元的价格售卖2015年研究生考试答案和作弊用的通讯设备。

  2016 年09月20日,江苏南通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跨省组织考试作弊案,彻底摧毁一个庞大的“助考”黑色产业链条,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64名,收缴作弊器材 1070套,捣毁非法“助考”机构36个,查获涉案金额530余万元,涉案考生500余名。2017年3月1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一级建造师” 考试作弊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何某等27名被告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2015 年12月11日,在监狱的犯罪嫌疑人曹某通过拍摄试卷并向监狱外弹射拍摄信息的方式,将2016年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各科试卷,泄露给狱外犯罪嫌疑人罗某以及李某,造成考前试卷信息泄露。而2016年考研试卷泄题案,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作弊入刑施行以来,警方首次破获的大规模有组织考试舞弊案。针对这起案件,最终,湖北省潜山市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李思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罗银山有期徒刑2年3个月。在公安部指挥下,此次事件中处于窃题、传题、解题、招生、培训、组织作弊、替考各个环节中的全国各地多个考试舞弊团伙被破获,最终分别获刑。

  2016年12月24日,6名犯罪嫌疑人利用新手段,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等多个考点进行的管理学硕士研究生考试中,组织33名考生通过无线电设备作弊。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2017年11月27日,这6名犯罪嫌疑人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当庭受审。

  “考试作弊已经不再是个人的行为,出现了中介,作弊开始团伙化、专业化。”阳光教育研究院院长叶显发表示。从公安机关披露的案件来看,考试作弊已呈产业化趋势,从生产销售作弊器材到卖试题、卖答案,形成一条龙的产业链条,涉及范围从英语四六级考试、高考,到律师资格、财会、司法、公务员考试等,所有国家组织的考试均有相应的作弊网络,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们不仅通过网上邮购,各取所需,甚至还有专门的论坛交流信息。而一部分考生法制观念不强,学风不正,形成了作弊的市场需求。

  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生效。

  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那么哪些舞弊行为会被追究刑责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表示,该法条针对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比如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公务员(课程)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等。

  “舞弊罪入刑体现了国家从严立法的原则。”梅传强介绍,以往组织舞弊多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罚,但刑九发布后,根据作弊情节最多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如何来衡量作弊情节严重与否?梅传强介绍,主要从5个方面来看,组织作弊的次数,作弊的人数,持续时间,非法违法获利的金额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如高考、国考等考试影响面广,涉及人数多,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其罪行也会更重。

  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也算违法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除了组织作弊,刑九将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也纳入刑法。帮作弊组织生产作弊工具;印制宣传资料;为他人销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都将按照犯罪情节进行惩处。

  “以往帮助组织作弊按照从犯处罚,此次单独提出,不再按照从犯处理,直接按照第一款处理。”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武举称,在刑九出来之前,部分组织作弊可以按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罚,一些案件泄密内容不符合国家机密,无法纳入刑法范畴,但此次将组织作弊的各个环节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也更加全面,也体现了从严治考的态度。

  处罚范围广 处罚力度加大

  法律专家介绍,总的来说,刑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体现了两大变化。一是处罚范围广。不仅处罚组织作弊的人,还处罚作弊考生以及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行为,另外串通作弊的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也将受到处罚。第二处罚力度加大,对作弊器材的提供者,往年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入刑,定刑较轻,而根据刑九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处力度明显上升。

  教育部《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在教育部《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第十三章明确规定了,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为何作弊情况屡禁不止?

  曾为考研泄题向教育部讨要说法的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说,“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犯罪分子以考研培训机构为基地,已经形成产业链”。此外,相当一部分考生法制观念不强,学风不正,心存侥幸,形成了“泄题答案的市场需求”。

  教育部也曾表示,涉考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考试秩序,损害教育公平公正,教育部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国家教育考试刑事犯罪,决不姑息。

  面对国家考试中一再出现泄题的现象,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由行政部门长期主导,缺乏市场竞争,考试组织者对考试安全、考试评价质量和服务难以保证”,这种考试组织机制不变,即使“作弊入刑”,也难以根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介绍,2015年11月1日修订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如果确定犯罪事实,可以适用这些罪名”。此外,他补充道,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也将被追究刑责。

  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考试对每一位考生都是公平的,想通过投机取巧、违法腌臜的手段去面对考试的,不仅会断送自己的前程,同时也将触犯法律,得不偿失。最后预祝明天参加考试的每位学子,都能顺利通过考试,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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