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明确将“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代考替考”列为犯罪行为。2016年新修正实施的《教育法》,在《刑九》基础上对考试作弊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真心提醒广大考生:考试作弊已入刑,以身试法毁一生。
《刑法修正案(九)》: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入刑 最高判7年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属于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也要按上述规定处罚。替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一些高科技作弊团伙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也属于犯罪行为。
新修正《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作弊可禁考3年
去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新修正的法律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教育法明确了对考生考试作弊的惩处办法。新修正的教育法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相关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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