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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受理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2021-05-19 14:19:30

  在职研究生网讯:深圳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受理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申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同等学力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照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

  程序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学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二、资格审查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以上。申请时须提交学士学位证书、本科成绩单复印件,验原件。

  第五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等方面做出鉴定报告,并密封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院(部)应组织专家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就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理论基础、业务能力等进行判定,并在《深圳大学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基本条件审查表》上如实做出鉴定结论。

  第七条以上第四至第六条所涉及材料由相关院(部)收齐、完成,于每年四月份报研究生院培养办进行审查。逾期不受理。

  第八条研究生院审查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另行通知。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时间以通知书所列为准。

  三、水平认定

  第九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学位申请之前,研究生院须对其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具备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

  (一)申请人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每门课成绩 60分及以上,且学位课(必修课)平均分 75分及

  以上)。成绩单须经相关院(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并于每学期期末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学生试卷由院(部)保管备查。

  (二)申请人在完成上述(一)的基础上,通过研究生院考试资格审核后申请报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通过此两科国家统一考试。

  (三) 自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四年内完成上述(一)和(二)。

  第十条 上述第九条(一)至(三)中有一项不符合,即水平认定无效,终止以下流程。

  四、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提出学位申请前至少要发表 1篇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专著(为第一或第二作者)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前五名)。申请时须提交已发表或出版的相关学术论文、专著、成果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可向相关院

  (部)提出指导学位论文的申请,相关院(部)指定导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十三条申请人须在入学六年内完成资格审查、水平认定及学位申请,逾期学校学位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学位论文修改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逾期未答辩或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五、其它

  第十五条水平认定无效后再次申请学位,须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及水平认定。

  第十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其他事宜参照

  《深圳大学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技术检测及其结果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 2020年 1月 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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