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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2021-05-19 14:12: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确定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各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文件规定施行。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北京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务会同意后,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每届委员会任期期满前,应按上述同样的办法和程序成立下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兼职秘书若干人,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 按院(学科)成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通过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3)通过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4)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7)通过各学科(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8)通过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9)审核申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10)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点。

  (11)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2)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1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14)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3)审查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水平。

  (4)确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5)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6)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7)作出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建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8)推荐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9)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核学位及作出有关决议时,均需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时会议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同意票数不足(含)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为不通过。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新增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工作,会议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10月和11月。其它有关研究和讨论学位授予工作的会议日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确定。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八条凡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制,品行端正,达到所要求的学历,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三个基本要求,方可受理:

  (1)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良好。

  (2)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全部学位课、必修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完成所申请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的论文必须是本人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水平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所颁发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学士学位

  第十条凡我校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获得北京邮电大学毕业资格的,即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凡我校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和学位标准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相同。

  第五章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符合下述条件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符合《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3)学位论文答辩通过。

  (4)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符合《北京邮电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北京邮电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人必须按《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方可参加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以下任一方面的研究成果:

  (1)利用前人或本人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别人未解决的问题,可以是有关领域中的某一有意义的问题,或是某一个较重要的问题的一个环节。

  (2)在测试技术、数据处理、工艺方法等任一方面有一定的改进和革新,并有一定的理论分析;或改进已有的试验系统,并取得可靠的成果。

  (3)将基本的原理应用于相关领域,取得新的成果,并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推理、数学推导和结论正确,并在本学科学术上或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意义或实践价值,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论文内容一般包括:摘要(中、英文)、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论文中的科学论点要概念清楚,分析严谨,要求有理论上的论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有科学根据,理论推导正确,计算结果无误,实验数据真实可靠,对结论应作理论上的阐述和讨论,引用他人的材料,要引证原著,利用原著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论文要求词句精炼通顺,条理分明,逻辑性强,文字图表清晰整齐,标点符号正确。硕士论文篇幅一般三万字左右。

  第十八条为保证论文水平,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时必须进行开题报告,应由同专业的教师评议选题是否得当,以保证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论文进行半年以后还应进行中期报告,以检查研究生论文进展的情况。其从事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答辩前,应先聘请两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审阅论文,其中一名应为校外专家,职称为讲师但已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专家也可担当评阅人。硕士学位论文送审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周。

  评阅人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无新的见解,及实用价值(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要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性、科学性、技巧及其它优缺点等。

  此外,评阅人要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当评阅人的意见有分歧时,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所有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综合衡量决定举行答辩或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评阅人评阅、缓期答辩或决定本次申请无效。

  评阅人的评语最迟应在答辩前五天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转交答辩委员会秘书,评语不得由申请者本人递送,并不得向申请者泄露。

  第二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若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参加则为四至五人)。委员会应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职称为讲师但已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可以担任委员,但不能超过成员的半数。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持会议,并另设秘书一人(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本校教师担任),负责记录、填写表格及答辩委员会有关事宜。委员会可以由校内、校外专家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第二十一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认真评议。答辩委员应在答辩前认真准备,以便在会上提问。

  第二十二条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论文除外),对是否授予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如预先邀请的答辩委员临时不能到会,即不计算在成员总数内,如此时成员总数不能达到最低限额,答辩必须改期。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主席签字后,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供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学位时审查后存入学位档案。会议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硕士论文答辩的整个过程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五条如果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提出授予博士学位建议,按国家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

  第六章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学位申请人符合下述条件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技术上作出了创新性成果。

  (2)符合《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3)论文答辩通过。

  (4)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符合《北京邮电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按《北京邮电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和发展的,应向我校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书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课程的标准,审查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三十条申请人必须按《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方可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第三十一条答辩前应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五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两位应是外单位的专家,并至少半数以上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称为副教授但已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专家也可担当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时间至少为七周。

  评阅人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无新的见解,及实用价值(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要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性、科学性、技巧及其它优缺点等。

  此外,评阅人要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评阅人的评语最迟应在答辩前五天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转交答辩委员会秘书,评语不得由申请者本人递送,并不得向申请者泄露。

  第三十二条当博士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提出异议时,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所有评阅人的意见,综合衡量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举行答辩或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评阅人评阅、缓期答辩或决定本次申请无效等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博士论文篇幅一般在六万字左右,博士论文详细摘要应在一万字左右。英文摘要应不少于2000词汇。论文内容一般包括:摘要(中、英文)、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论文中的科学论点要概念清楚,分析严谨,要求有理论上的论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有科学根据,理论推导正确,计算结果无误,实验数据真实可靠。对结论应作理论上的阐述和讨论,引用他人的材料,要引证原著,利用原著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论文要求词句精炼通顺,条理分明,逻辑性强,文字图表清晰整齐,标点符号正确。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论文水平,博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时必须进行开题报告,应由同专业的教师评议选题是否得当,以保证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论文进行半年以后还应进行中期报告、预答辩,以检查研究生论文进展的情况。其从事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职称为副教授但已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也可担任委员,但不能超过成员的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两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一名教授且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成员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本校教师担任,负责记录、填写表格及答辩委员会有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认真评议。答辩委员应在答辩前认真准备,以便在会上提问。

  第三十七条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论文除外),对是否授予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如预先邀请的答辩委员临时不能到会,即不计算在成员总数内,如此时成员总数不能达到最低限额,答辩必须改期。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主席签字后,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供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学位时审查后存入学位档案。会议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八条博士论文答辩的整个过程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四十条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然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四十一条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

  第七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我校为有权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单位。

  第四十三条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1)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科学家、学者。

  (2)为我校在国际、国内学术交往或为我校的教育事业、科研工作中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国内外学术界人士。

  第四十四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某一学院(研究院)或校方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工作者向我校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其学位论文应当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用英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当有不少于6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四十六条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北京邮电大学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第四十七条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送校档案馆、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学位办公室及相关人员酌情决定。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经2019年6月2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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