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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毕业研究生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选拔办法 (草案)试行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2017-11-20 09:39:01

  【导读】杭州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毕业研究生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选拔办法 (草案)试行已经发布,院目前设有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社会学、哲学三个系。拥有省级特色专业社会工作和市级重点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市级重点学科有中国哲学、政治学理论;学院拥有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硕士点,有中国哲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中国近现代基本问题研究、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行政管理、社会保障、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八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点,有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和教育专业硕士(思想政治学科教学)学位点。

  一、评选依据

  本办法依据《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杭师大研〔2017〕21号)、《杭州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研究生奖学金选拔办法》文件制定。具体评选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落实,评选结果由学院党政班子会议审核。

  二、评选对象及比例

  推荐对象为2018届研究生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名额为毕业生总数的15%;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推荐,研究生省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5%的比例推荐。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研究生教学培养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综合考察在校大学期间的各方面表现,如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论文专著、课题、学术会议、获奖、干部经历等情况。

  4.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或考试、考查中有1门不及格者,不得推荐。

  5.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按照分值高低排列。

  四、计分细则

  (一)品德:

  基础分100 分。若在校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参评学业奖学金资格;有其他教师、同学举报经核实有违反校级校规事件者,扣除100 分基础分。

  (二)成绩:

  学习成绩优异者优先考虑。评奖期间所修各门课程成绩之平均分,若评奖期间有课程低于70分,取消参评学业奖学金。

  (三)课题:

  1.在校期间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科研项目者分别加5 分、3 分、2 分、1 分;

  2.在校期间主持省级、市级、校级科研立项者,分别加20 分、15 分、8 分。

  3.凡是参与、主持以上课题,均需提供立项审批原始文件或标书复印件(必须有公章)。

  4.各类年会的课题均不加分。

  (四)论文、专著:

  1.在校期间在一级(A 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且为第一作者,加30 分;非第一作者加7 分。

  2.在校期间在一级(B 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且为第一作者,加20 分;非第一作者加5 分。

  3.在校期间在二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且为第一作者,加10 分;非第一作者加3 分。

  4.在校期间出版专业学术专著,加10 分;参与编写其中章节为第一撰稿人加3 分,其余不加。

  5.在学校规定之外刊物(需有正规刊号)发表专业文章,且为第一作者,每篇加3 分。

  6.参加学术会议,并有论文收录在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的加2 分。

  7.学生以第二作者身份与导师联名发表的以上学术成果,学生排名认定自动上升一位,以第一作者计。

  8.参加省级(含)以上学术会议,论文在论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 分、2 分、1 分。论文获“优秀成果奖”加0.5 分。

  (五)学术会议:

  参加省级(含)以上各类学术会议并递交论文的每次可加1 分,但需出具正式邀请函,其余一律不加分。

  (六)获奖:

  1.在校期间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者,分别加20 分、10 分、8 分、5 分。

  2.在校期间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各类奖学金、文艺、体育荣誉者,分别加5 分、3 分、2 分、1 分;其中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加20 分,经亨颐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加10 分;其余奖学金按类折算,不分等级;同一奖项不重复计分,实行就高计算。

  3.在校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科竞赛奖项,分别可以加20 分、10 分、5 分、1 分,学科竞赛认定参照校教务处文件执行。

  (七)干部经历:

  1.在校期间,担任研究生校级主席者,加6 分。

  2.在校期间,担任兼职辅导员(由校学工部、研工部认定备案,院学工办认定),研究生校级副主席、办公室主任者,加4 分。

  3.在校期间,担任研究生校级部长者,加3 分。

  4.在校期间,担任研究生校级副部长、执行部长者,加2 分。

  5.在校期间,担任研究生院级党支部书记、主席者,加4 分。

  6.在校期间,担任研究生院级党支部支委会其他成员、副主席、办公室主任者,加2 分。

  7.在校期间,担任研究生院级部长者,加1 分。

  8 在校期间,担任校级研究生协会会长者,加0.5 分。

  9.以上加分按照就高折算,不重复加分。

  五、附则

  1.本办法从2017年11月17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杭州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3.凡对本办法所涉及的学术、科研成果认定有异议的均需上报有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4.本办法为试行版,若有问题,将进行逐年修订。

  5.本办法中涉及的科研成果、期刊等级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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