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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联考考备考已经开始,下列资料是在职联考法律硕士刑法学案例分析——诉时效中断,仅供考生参考。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对一家商店实施了抢劫。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请简述原因。
【解析】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 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抢劫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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