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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联考法律硕士刑法学案例-故意伤害罪

匿名提问者2014-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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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广大备考,本网站整理了在职联考法律硕士刑法学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仅供考生参考。
  赖某,男,25岁,工人。 赖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犯罪。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解析】
  1、对赖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2、赖某的行为应该负哪些责任?请说明理由。
  【解析】
  1、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赖某的行为应该负以下责任: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关于2014年在职联考相关资讯,考生可关注本网站的“在职研究生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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