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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联考法硕-法制史名词解释三

匿名提问者2014-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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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在职联考备考已经开始,为方便考生查找学习资料,本网站整理了在职联考法硕——法制史(隋唐五代元明清)名词解释三,仅供考生参考。

  1、大业律:隋炀帝大业年(607)颁布的律典,史称《大业律》,共十八篇,五百条。

  2、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税收制度。依该法规定,国家“量出而制入”,即预计各州县当年开支的总数,按人户土地实际占有状况,将税金分摊给各户分等负担,每年夏秋两次收集。两税法的实行改变了过去租庸调法主要按人丁收取税役的办法,为解救当时的财政困难起了很大作用。

  3、宿藏物:唐律令称埋藏物为“宿藏物”。唐《杂令》规定: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宿藏物,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各得一。在国有土地内发现宿藏物,归发现人所有.但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宿藏物而不报告该地所有人,仍视为犯罪。

  4、《宋刑统》:是宋朝的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全称为建隆《重详定刑统》,共十二篇,与现存《唐律疏议》几乎完全一样。“条法事类”: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将相同性质的敕、令、格、式分别编纂在一起的法规大全。

  5、刺配:是宋代出现的一种新刑种。是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青;“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有军役、劳役两种,服军役者又称“配军”。“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

  6、“重法地”:宋代规定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制度为重法地之制,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其量刑标准称“重法”。仁宗创立,北宋时共二十六路,重法地占三分之一以上,实施了四十多年。

  7、誊录试卷法:是宋代在科举考试中为防止考官作弊而创立的一种考试方法。就是将考生试卷交由专门的书手抄录成副本,再由阅卷官批阅的制度,目的是防止考官以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的方法作弊。

  8、官卖法:这是宋代经济立法的内容,是指酒类由官府酿造和销售的制度。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97年)二年开始实施,在各州州城设立“酒务”,专门负责酿造发卖官酒。

  9、贴射法:是宋代茶叶专卖法的一种。是茶商向官府贴纳官买官卖应得的净利后,官府发给贴纳凭证,茶商持凭证直接向园户购茶贩茶的办法。贴射法保障了官府应得的茶利,又减少了官府买卖茶叶所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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