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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月联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详解(三)

匿名提问者2016-12-26 15: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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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现在不但成为在职人员获得学位和学历的最佳方式,也是对在职人员的提升有帮助。他们最关心在职研究生一月联考的法律硕士专业,那么2017年一月联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是什么?接下来在职研究生考试网帮各位在职人员进行具体分析。

在职研究生的报名和学习不是那么简单的,因此不少的在职人员对在职研究生一月联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真题有疑惑,下面说明2017年一月联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的问题。

2017年一月联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是什么?

报考在职研究生时在职人员就要了解一下一月联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对于在职人员来说一月联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试真题就是比较重要的事情了,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2017年一月联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

三、简答

51.根据刑法典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后果有以下四种:

第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第二,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实行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0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实行并罚。

第三,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四,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5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是:

第一,客体

(1)公共安全: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①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②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③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第三,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有些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或者只能由单位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5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54.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赔偿损失

1.财产损失赔偿,指侵权人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财产上损失的ー种 侵权责任方式。财产损害赔偿包括侵害财产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和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 贝宵偿。

2.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

3.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权益或者财 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 事法律制度。

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辨析

55.【答案】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罪责自负是指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行为人本人而不能株连无辜。根据罪责自负原则,行为人只为自己的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但是要注意:共同犯罪中,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具体包括: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此款既是对“任何人不应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句话的否定。

56.本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正确的一面表现在:“商标不经注册不受保护”:根据《商标法》要想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进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商标局核定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不正确的一面表现在:

1.商标经过注册,但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是受到法律的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综上所述,本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五、法条分析题

57.(1)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情节加重犯)。

(2)“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即“消极逃逸”。此时直接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死亡结果应当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这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因逃逸”致本次事故被害人死亡:

①有肇事后逃逸行为;

②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③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肇事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即死亡结果是因为逃逸不求助而导致。

第二,主观方面为过失,即是指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以后,因惊慌、害怕等原因置被害人于不顾,逃离现场,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58.(1)本法条是由于无因管理而形成的债。无困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无法律上的义务。

(3)“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六、案例分析

59.(1)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在本案例中,甲利用自己扶贫办副主任的植物便利,用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非法招标竞标,恶意侵吞政府财务20万元,构成贪污罪。

(2)乙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乙受甲的要求意思3万元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并非是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因此不构成行贿罪。

(3)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本案例中,行为人丙知道甲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丙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60.(1)有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本案中,甲只是将宠物交给乙保管,而乙是无权处分的,所以合同效力有效。

(2)有效。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不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所以没有办理登记,但是车属于动产,只需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即可产生抵押权,所以抵押权有效。

(3)无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不具有法定解除的条件。

以上就是2017年一月联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是什么的相关情况介绍,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咨询可直接联系我们在线老师,获取更加详细的在职研究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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