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类犯罪中的对向犯小结
贿赂犯罪主要存在两处,一处为贪污贿赂罪一章规定的6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大致可分为行贿类犯罪和受贿类犯罪,它们是对向犯(其对向关系见下表000)。
作为对向犯,行贿方与受贿方在通常情况下都成立犯罪,但也经常呈现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辨析〗为谋取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不成立行贿罪,但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可成立受贿罪(√)。〖辨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一定既存在行贿罪又存在受贿罪(×)。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收受财物的故意,立即将财物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但对方构成行贿罪。注意词语搭配:行贿——“为谋利不正当利益”;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
应特别注意:单位行贿罪的对向犯是受贿罪(个人受贿),而不是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单位行贿时,如果由单位接受其贿赂,则行贿单位成立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可以成为该罪主体),接受贿赂的单位才成立单位受贿罪。如下图所示,受贿罪的对向犯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