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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罪知识要点[第二十六章]

  •   【知识要点】

      本罪为重点罪。可考各种题型。

      1.本罪定义: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A384-1)

      2.客观要件:一个前提三种情形。一种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三种情形: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无期限、数额较大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无期限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种情况下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上述立法解释)

      3.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依A93确定一样(参见000)。

      4.主观要件:只有为故意,不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而有归还的意图。

      5.有关鉴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见下表。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 公共款项 公共财物
    行为方式不同 挪用公款,即暂占有、使用权 侵占、窃取、骗取,将公物占为己有
    故意的内容不同 暂使用公款的目的,准备归还 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归还意图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关系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主体不同 公款和特定款物 包括私营公司企业资金
    行为对象不同 国家工作人员 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人员
    相同点 方式都是挪用,且三种情形都相似;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没有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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