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要点】
本罪为重点罪。可考各种题型。
1.本罪定义: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A384-1)
2.客观要件:一个前提三种情形。一种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三种情形: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无期限、数额较大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无期限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种情况下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上述立法解释)
3.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依A93确定一样(参见000)。
4.主观要件:只有为故意,不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而有归还的意图。
5.有关鉴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见下表。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 | 贪污罪 | |
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 | 公共款项 | 公共财物 |
行为方式不同 | 挪用公款,即暂占有、使用权 | 侵占、窃取、骗取,将公物占为己有 |
故意的内容不同 | 暂使用公款的目的,准备归还 | 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归还意图 |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关系
挪用公款罪 | 挪用资金罪 | |
主体不同 | 公款和特定款物 | 包括私营公司企业资金 |
行为对象不同 | 国家工作人员 | 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人员 |
相同点 | 方式都是挪用,且三种情形都相似;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没有占有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