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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2002—0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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