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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二十五章]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458)(★★★★★★★★★★)

      【刑法法条】

      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修正案(五)第3条)

      【原法条文】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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