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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六章]

  •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分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注:捐助属于单方,捐助是以设立财团法人为目的而捐出财产的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两个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经协商后达成一致(合意),如买卖
    注:捐赠、赠与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并行的意思表示,经协商后达成一致(合意),如两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
    决议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分类意义 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或共同法律行为,则须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二、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方能成立。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指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意义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强调其形式要件,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事,使法律关系明确具体,并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三、依据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分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在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设定抵押权的情形下,债权合同是主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需要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在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设定抵押权的情形下,抵押合同是从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意义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从民事法律行为随着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而成立,也随着主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而无效。

      债权与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是典型的主从权利关系。

      命题方向:从权利对主权利的从属性(从权利对主权利具有从属性,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

      注意:民法中存在如下几对典型主从关系,即主权利与从权利、主义务与从义务、主合同与从合同、主物与从物,均适用上述从属性原理(“从”皆从属于其“主”,即主影响从,从不影响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这是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则是直接完成权利转移的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五、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若原因不存在或者有瑕疵不影响行为的效力。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比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与支付价金)。所谓原因就是民事行为的目的。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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