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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公务罪[第二十四章]

  •   【刑法法条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间要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注释】依文义解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适用本条本款(第4款)定罪,而可以直接适用本条第1款定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修九)

      【有关解释

      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上述3类人员虽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意应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公务工作人员,所以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国企管理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 【妨害公务罪的注意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本罪为本章最重点罪。也是妨害公务的一般法、普通法。可考各种题型。

      1.本罪定义: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记忆】方法(以暴力、胁迫阻碍)+ 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时间)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法益(依法执行的公务)+ 行为 & 方法(不以暴力、胁迫但阻碍)+ 对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法益(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 罪量(造成严重后果)+ 行为。

      2.本罪特征:定义展开即可。包括主体上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这些乃常识要件。

      3.典型类型: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客观表现包括:(1)阻碍方法是以暴力、威胁手段;(2)阻碍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扩大解释,参见上述立法解释及注解);(3)阻碍时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4)阻碍的内容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都须合法。

      【例24-1】甲乙夫妻俩在自己家里看黄牒,有人向派出所报警。3位民警立即出警,去敲甲乙家的门。甲乙听见是警察来敲门,便将影牒机和黄牒藏起来。见半天不开门,警察将门踹开。“黄牒呢?影牒机呢?”俩警察便要展开搜查。“你们有搜查证吗?你们无权搜查我们的房间!”警察不理睬他们的抗议,强制搜查出了影牒机,要连同电视机一并作为作案工具没收带走,甲乙俩坚决不同意拿走自己的财产,一个手拿起菜刀,一个拿着锤子,拦在门口,声称谁敢拿走他家东西,对谁不客气。警察便以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为由,将甲乙刑事拘留。该案中,俩警察确实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实在执行公务,甲乙确实有阻碍行为,也确实使用了威胁手段,但俩警察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公务而是违法执行公务。他们在程序上不出示警官证,没有搜查证便擅闯民宅,没有处罚决定书、不开罚没收据便没收公民合法财产,在实体上也没有哪部法律禁止夫妻看黄牒(治理的基本理念是,对于公权力,法律没有授权的就不能行使;对于私权利,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行使),实属执法无据。因此,甲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反而,警方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和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

      4.非典型类型:(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3)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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