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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侵占罪[第二十三章]

  •   职务侵占罪(434)(★★★★★★★★★★)

      【刑法法条】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关条款】

      第183条第1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本罪为次重点罪。罪名可考名词解释、特征可简答题。

      1.本罪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记忆】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方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象(本单位财物)+目的(非法占为己有)+罪量(数额较大)+行为。

      2.本罪特征:按定义展开即可。

      3.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3种方式成立本罪,这一点与贪污方式一样(参见000)。

      4.本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有单位委托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否则,构 成贪污罪了(本罪与贪污罪的比较参见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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