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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十二章]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法条】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修正案九: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牵连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牵连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牵连犯但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2款、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转化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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