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417)(★★★★★★★★★★)
【刑法法条】
第236条 【强奸罪】(强奸妇女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幼女型)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解读】法律在此已明确奸淫幼女的罪名应定“强奸罪”(以强奸论),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再拟定罪“奸淫幼女罪”,最高法院1999年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将该款规定为奸淫幼女罪,2002年又以司法解释纠正了这一错误。
【本罪的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关法条】
第300条第3款 【强奸罪的法律拟制】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59条第2款 【破坏军婚中的强奸罪的法律拟制】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02-16)
【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的人对本条规范的适用】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解读】后段解释系根据刑法A13并作了扩大的解释:A13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扩大到情节轻微(而非显著轻微),后果也扩大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而非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作出的。例如15岁的男生与13岁的女生谈恋爱,自愿发生性关系,即是。若甲对乙使用明显的暴力而发生性关系,造成乙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就应当治罪。
【同时成立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的法律适用】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解读】该解释在过去区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时有意义,在2002年有关司法解释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将其并入强奸罪以后,该项解释的意义已不大(不存在定两个罪的问题),但从重处罚还有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4日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解读】该解释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政策为指导解释而出,排斥了客观归罪。
【知识要点】
[本罪为重点罪※※※。
1.本罪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2.普通强奸之强奸罪的特征:(1)客体为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2)客观方面必须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将妇女麻醉、乘妇女处于重病、利用邪教迷信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3)本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的具有辨控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上为故意。
3.奸淫幼女之强奸罪的特征:(1)客体为幼女的身心健康法益,而不是性的自主决定权。因为其尚缺乏对性行为后果和意义的理解,不具有性的同意能力。(2)客观上表现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问幼女是否同意)。(2)本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的具有辨控能力的自然人(与普通强奸相同)。(4)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幼女——包括明知其一定是幼女和明知其可能是幼女。
4.注意法条中可判死刑的5种情形多。
5.本罪为存在死刑罪种。将来减少死刑的适用情形,对于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存有余地。
6.本罪的认定:(1)奸淫女精神病患者:明知对方为精神病患者,构成强奸罪,否则不构成。(2)求奸不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看是否使用强制手段;看是否适时停止;看行为人为什么停止;看妇女的态度。(3)强奸与通奸的转化:先强奸后多次通奸,不宜定强奸罪。先通奸后强奸,定强奸罪。(4)利用职权的强奸与互相利用的通奸:利用职权违背妇女意志为强奸;互相利用不违背妇女意志为通奸。(5)奸淫幼女问题:A不明知为幼女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B个别幼女染有恶习,与多名男子发生性交的,不宜定强奸罪(学理解释)。C又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受因受某些不良影响与幼女发生性交的,一般不宜定强奸罪。D嫖宿幼女的,不成立强奸罪(但可构成嫖宿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