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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伤害罪[第二十二章]

  •   故意伤害罪(416)(★★★★★★★★★★)

      【刑法法条】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A234-1所述的伤害应是指轻伤。A234-2所述的伤害有两种:重伤、伤害致人死亡。这样,刑法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即包括三种情形:轻伤、重伤、伤害致人死亡。A234为三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致死”好理解,不用过多解释;刑法另有条文对“重伤”作出了解释(A95,见下文),刑法没有使用“轻伤”一词,A234-1的伤害系指轻伤乃限缩解释而出,因为还有轻微伤(故意致人轻微伤属于治安处罚法规范的范畴,而非刑法规范的范畴)。若依文理解释A234,所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包括致人轻伤、轻微伤的,都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显然过于宽泛,根据刑法A13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当对这里的伤害进行限缩,不能都动用刑法。显著轻微的伤害即轻微伤,即不必动用刑法。(下文还有进一步解释)

      【有关法条】

      第95条 【重伤基本标准】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解读】对重伤可口诀记为:肢体残废,容貌被毁,器官失能,众目睽睽(重伤嘛,大家都能看得清)。

      肢体残废——任何一侧上肢或下肢的肢体的残废;容貌被毁——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功能障碍(这当然还需要具体标准,下文中选择了一些重要的标准);器官失能——器官丧失功能,任何一个重要器官丧失功能——一侧眼睛失去视觉功能;一侧耳朵失去听觉功能;一侧肺、一侧肾的功能丧失;肝脏、膀胱功能丧失……,都是重伤。

      【有关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03-29)

      第2条 【重伤的定义】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解读】可见,该定义是刑法A95规定的翻版。

      第6条 肢体残废是指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有关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04-20)

      第2条 【轻伤的定义】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3条 【损伤程度判别标准】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其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有关解释】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09)

      第4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本罪定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记忆要点:主观(故意,因为存在过失致人重伤罪)+ 非法(因为存在合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执行职务)+ 对象(他人,自伤不成立本罪)+ 客体(身体健康)+ 行为。

      2.客观表现:(1)对象:他人身体。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成立犯罪,但军人在战时伤害自己的身体,成立战时自伤罪(A434)。(2)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3)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不是犯罪。

      3.本罪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的具有辨控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若为过失,仅重伤时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A235)。

      5.结果加重犯:一般伤害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尤其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都导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未遂与未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人都未死亡,故需要严加区别。两者区别的关键是看主观心理态度——基于什么心理实施的行为:基于杀人故意的心理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哪怕杀人未遂),构成故意杀人罪;基于伤害故意的心理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哪怕伤害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理论这样说说很容易,但到底基于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即故意的内容,判断起来并不容易,则需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全部要件。

      到底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应从查明哪些情况加以判断:(1)使用犯罪工具情况(何种犯罪工具?该工具杀伤力如何?是有备而来还是随手得到?)(2)打击的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3)打击的强度如何?(4)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是否继续打击,在他人劝阻时是否终止打击行为)?(5)犯罪时间、地点、环境如何(是特定选择的还是随机的)?(6)对被害人是否有抢救行为(对死亡结果表现出何种态度)?(7)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是如何预谋的?(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怎样?(是否相识,有无怨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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