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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第二十一章]

  •   【刑法法条】

      第162条之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修正案(一)(1999)新增加)

      【解读】本罪为故意犯罪,隐匿行为就是故意为之,法律不需要在“隐匿”前面加上“故意”之注意性规定;销毁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可能,法律只处罚故意行为,故法条在“销毁”前面加上了“故意”之注意性规定,以示强调。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修正案(一),完全新增加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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