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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95)[第二十一章]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95),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

      刑法分则第三章与本章同名的类罪下面,规定了八节亚类别犯罪。它们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下面完全按照该8节的顺序进行介绍,8节的标题名称与刑法分则第3章之8节的名称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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