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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十九章]

  •   【刑法法条】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06条【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13条【本罪可处死刑】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107条、第109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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