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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九章]

  •   1.危害国家安全罪(376):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中国公民才能构成的国事罪(377):

      带“叛”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般要求为中国公民——①背叛国家罪、②投敌叛变罪、③叛逃罪(甚至要求为中国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武装叛乱罪例外(故可以作为选择题的干扰项或反选题的选项)

      3.没有死刑的国事罪(378):

      12个国事罪中有5个罪没有死刑——即本章的第103条第2款(①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②颠覆国家政权罪、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④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9条(⑤叛逃罪)。(A113-1)

      4.能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国事罪(379):

      除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资敌罪共4种国事罪必须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其八8种国事罪,罪行较轻的,刑法规定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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