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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刑[第十八章]

  •   1.法定刑(372)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规格和标准。

      2.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373):

      即在条文中规定单一、固定而无量刑幅度的刑种。我国刑法不存在对某种具体犯罪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但存在对具体犯罪某种情节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①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死刑(A120)。②绑架杀人的,处死刑(A239)。③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A240)④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A317-2)

      (2)绝对不确定法定刑(374)

      即在条文中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某种犯罪要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不采。我国也不采。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375):

      即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此种类型为世界各国刑法所普采,也为我国刑法所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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