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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释的考验期与假释的撤销[第十六章]

  •   【刑法法条

      第83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84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85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修八),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86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修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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