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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刑的条件[第十六章]

  •   【刑法法条】

      第78条第1款【适用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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