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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对刑罚的分类及附加刑的使用[第十四章]

  •   按照所剥夺或限制权利的性质为标准对刑罚的分类(229):死刑为生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为自由刑;罚金和没收财产为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为资格刑。

      附加刑的适用(230):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注意】很容易误解为,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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