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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第十二章】

  •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200):

      ①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违法、犯罪)。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对臆想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注意】不是正当防卫,依具体情况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防卫挑拨(故意挑起对方的侵害为“防卫” 制造借口)、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互殴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根据情况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之时;不能实行提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所进行的“防卫”)和事后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进行的“防卫”)。

      ③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其动物、财产、法人和无辜公民进行防卫(那样也罅不了侵害)。但针对人所指使的动物而将动物击毙的行为,实际是对人的防卫。

      ④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不适时(201),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防卫的情形。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并无从轻、减轻的宽大政策)。

      【例12-1】甲对乙说:“我迟早要杀了你一家。”乙先下手为强,将甲杀害。甲没有实施任何犯罪的行为——既没有犯罪预备行为,也没有犯罪实行行为,只是一种犯意表示,而犯意表示不是犯罪。乙为事先防卫,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例12-2】村长甲到村民乙家串门,乙不在家。甲见乙好看的妻子丙便动了邪心,扒丙的衣裤时,丙从火盆中抓起一把火灰,撒了甲一脸。甲的眼睛进了火灰,疼痛难忍,躺在床上打滚。丙乘机逃出,出村时正遇其丈夫乙归来。听完妻子的述说,乙便回家,操起一把锹,进屋即将甲打死。本案中,丙的撒的火灰即使导致了甲眼球摘除或当时从枕边操起一把剪刀将甲刺死,也属于正当防卫。但乙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因为此时甲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202):

      (1)相互的非法分割行为(相互斗殴,任何一方的殴打行为都是侵权乃致犯罪,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2)防卫挑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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