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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第十一章]

  •   (1)牵连犯(192)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罪数形态。

      (2)牵连犯的特征(194): ①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②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③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④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牵连时,从一重罪处罚。

      (3)牵连犯的处罚(195):一般情况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我国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了多样化的态度:有的规定从一重处罚(A292);有的规定从重处罚(253-2);有的规定了独立的较重的法定刑(A239-1);有的规定要数罪并罚(A157-2)。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当如何处理,按刑法的规定。凡是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理的牵连犯,应依刑法理论即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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