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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第十章]

  •   【刑法法条】

      第29条【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

      1.教唆犯(170),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即本人不实行犯罪,唆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

      2.成立教唆犯应当具备的条件(171):(1)所教唆的对象须为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须有教唆行为,即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3)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72)多简:a教唆犯,应按他在共犯中所起作用处罚(一般为主犯,也可能为从犯)(A29-1前段);b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当从重(A29-1后段);c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注释】具体情形参见000;(A29-2)d教唆无责任能力人犯罪,按单独犯处罚(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相当于把他人当工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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