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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的时间、地点与方法(084)[第六章]

  •   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尽管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地点和采取一定的方法实施的,但多数犯罪刑法没有要求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以特定的方法实施,它们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但是有些犯罪,特定的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方法,刑法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不具备这些要件要素,就不是犯罪(参见例5-23)。

      〖例6-15〗非法捕捞水产品罪(A340)和非法狩猎罪(A341),同时将禁渔期、禁猎期(特定时间)、禁渔区、禁猎区(特定地点)、禁用的工具、方法(特定的方法)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战时违抗作战命令罪(A421)将特定的时间即“战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平时违抗命令就不是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A285)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虚拟的地点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进入其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是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A257)将“暴力”方法作为构成要件(以断绝父亲子女关系干涉婚姻自由的就不是犯罪)。

      有的犯罪将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参见例5-24)。

      〖例6-16〗通常情况下,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在聚众(方法)或在公共场所(地点)的情况下犯该罪,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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