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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法的普通管辖权[第三章]

  •   【刑法法条】

      第9条【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知识要点】

      我国的普遍管辖权(037):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例3-1〗例如泰国公民甲(大毒枭)走私大量毒品到美国贩卖,后在中国隐姓埋名生活数年后被抓。甲不在我国领域里犯罪(无法适用属地管辖),甲不是我国公民(无法适用属人管辖),甲也未单纯针对我国国家和我国公民犯罪(无法适用保护管辖)。但我国参加了打击国际贩毒的有关国际公约,即是说我国有打击国际毒品犯罪的条约义务,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走私、贩卖毒品罪,甲在我国领域内被抓获,我国有权适用我国刑法进行管辖。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大纲无要求,了解内容)

      【刑法法条】

      第10条【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

      我国刑法采取的即是消极承认的做法,即原则上不承认,有条件地也认可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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