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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第二十一章]
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构成
要件
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
3.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4.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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