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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第二十章]

  •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称为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就不能发生代位继承,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代位继承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 须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在我国,被代位继承人既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所以我国的代位继承既适用于直系血亲,也适用于旁系血亲。

      3. 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若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仅本人不能参加继承,他人也不能代位继承。

      4. 须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直系晚辈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具备代位继承条件的,即可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参与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则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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