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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的开始和继承的接受[第二十章]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确认的时间为准,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继承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岀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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