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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的效力[第十九章]

  •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两个方面。

      1. 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 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 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的情形:(1) 具有《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2) 收养行为违反收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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