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两个方面。
1. 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 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 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的情形:(1) 具有《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2) 收养行为违反收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