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客体的不同 | 财产权 | 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
人身权 | 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注意: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二者受到严重侵害时,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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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 绝对权 | 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 |
相对权 | 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 |
注意 | 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有特定与不特定之分 | |
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 | 主权利 |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
从权利 | 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担保物权。 | |
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 既得权 |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
期待权 |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这是德国的判例和学说创设的一种制度。举例如下: ①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其购买的物品在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期待权。 ②保险合同受益人对于保险利益 ③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