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首页>专业课带学>正文

  • 著作权的客体[第十七章]

  •   概念

      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如演讲、报告、授课、法庭辩论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北京中知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5056911号-31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4层405

咨询热线:400-106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