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首页>专业课带学>正文

  •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十六章]

  •   受益人应将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具体返还范围分两种情况确定:

      ①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

      ②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受益方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为恶意的,返还的范围以恶意开始剩余的利益为限。

      特别注意: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如投资所得利润),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予收缴。

      ③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北京中知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5056911号-31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4层405

咨询热线:400-106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