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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物与种类物[第二章]

  •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 特定物 既包括独具特征、独一无二的物,也包括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被特定化的种类物;
    种类物 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
    分类意义 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与风险负担可由当事人约定。另外,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该负赔偿责任;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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