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适用 情形 |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 |
4.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背诵说明:恶意的目的(订立合同的第一步,先有目的),不实的内容(订立合同的第二布,真实的内容),不当的行为(订立合同第三步,知道了不能乱说哦),兜底总是需要的。 | |
构成 要件 |
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
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 |
3.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错。 | |
背诵说明:行为(先合同义务),损害事实(信赖利益损失),因果关系,过错 体系联想: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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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后果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