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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错)责任[第十四章]

  • 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
    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4.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背诵说明:恶意的目的(订立合同的第一步,先有目的),不实的内容(订立合同的第二布,真实的内容),不当的行为(订立合同第三步,知道了不能乱说哦)兜底总是需要的。
    构成
    要件
    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错
    背诵说明:行为(先合同义务),损害事实(信赖利益损失),因果关系,过错
    体系联想: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法律
    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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