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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的概念和条件[第十四章]

  • 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意思表示
    条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承诺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非对话方式意思表示生效规则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要约可以撤销和撤回,但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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