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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的概念、条件和要点[第十四章]

  • 概念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某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背诵说明:先明确目标(目的),再找到合作伙伴(特定人),后确定具体内容,最后说清楚是会说到做到的(要受该内容约束)。
    要点 效力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受要约人则取得了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有权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要约的答复,而不负必须承诺的义务。
    生效
    时间
    口头要约 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
    书面要约 ①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②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参照对话和非对话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确定
    撤回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销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依法被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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