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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分类[第十四章]

  •   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通常可以分为:

      1.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这是以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为标准作出的划分。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规定了合同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规定合同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该分类的意义在于,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适用法律已对其设定的规范。无名合同适用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2.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这是以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为标准作出的划分。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无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二者的区别在于:要式合同在具备特定形式时成立或生效;不要式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或生效。

      3.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这是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作出的划分。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该分类的意义在于,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无此效力。另外,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的分配问题,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而解除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履行,若对方已履行,则应将所得利益返还;而单务合同不发生风险负担分配问题。

      4. 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这是以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为标准作出的划分。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权利并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使其取得利益的合同。其特征是:第三人不是当事人;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如果第三人接受,则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但债务人违约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拒绝接受,则合同权利由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己享有。

      5. 主合同和从合同。

      这是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作出的划分。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为从合同。如借款合同与为担保借款合同履行而订立的保证合同,前者是主合同,后者是从合同。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否直接影响着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通常不会影响到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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