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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权[第十二章]

  •   可质押的权利范围

      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权利质权的成立时间

      ①前三大类权利

      →有权利凭证,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成立(形式主义,以交付作为质权成立的条件)

      →无权利凭证,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形式主义,以登记作为质权成立的条件)

      ②其他权利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形式主义,以登记作为质权成立的条件)

      权利质权设立后权利的处分

      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特殊实现方式

      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除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权利外,还有其特殊的实现方式。如根据《民法典》第442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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