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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人的权利[第十二章]

  •   1.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此质权称为转质权。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未经出质人同意设立转质的,第三人可善意取得转质权;

      →→质权人对转质所发生的损害,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放弃质权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注意:质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的质押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保全质押物的价值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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