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除有物权的一些共同消灭原因(如混同、抛弃、征收等)之外,还有以下消灭原因:
(一)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为担保债权而存在,主债权因履行、抵消、免除等原因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但依法理,若债务系由第三人清偿时,则抵押权转移于该第三人,第三人为其追偿权的实现得代位行使原债权人的抵押权。
(二)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并就抵押物的变价价值受偿债权后,无论其债权是否全部得到清偿,抵押权均为消灭。债权未全部受偿的,应由债务人另行清偿。
(三)抵押财产灭失
抵押权为物权,自然也会因抵押财产的灭失而消灭。但原物灭失后有残余物或残余价值或得有赔偿金、保险金、补偿费等时,抵押权可基于其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而继续存在。
(四)抵押权行使的期间届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