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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的实现[第十二章]

  •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孳息的收取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新增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行使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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